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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属于一般纳税人嘛

学校属于一般纳税人嘛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学校属于一般纳税人嘛

学校可以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都应当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五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扩展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参考资料来源:

学校可以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扩展资料: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五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第八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参考资料来源:

1、学校可以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3、根据《关于转发“营改增”相关政策的通知》(教财司函〔2016〕8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等政策。

对学校不动产经营租赁、应税科研项目、非学历教育服务及教育辅助服务等执行简易征收政策。简易征收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执行简易征收后,其他科研事业收入(应税横向科研项目)、非学历教育的培训费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由6%变为3%,体育馆开具的场租费增值税发票、资源使用费增值税发票税率由11%变为5%,

不可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业务才缴纳增值税,才可以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学校属于非盈利组织,不能成为一般纳税人,但如果是学校附设的工厂,该工厂可以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