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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其他罪行”?

如何理解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其他罪行”?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如何理解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其他罪行”?

摘要:编辑同志: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对这里规定的“其他罪行”的含义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是指不同于本案罪行的他种性质的犯罪行为,有人认为应该包括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与本案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请问哪种意见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