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如何抵扣道路、桥、闸通行费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通知,对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从通知中可以看出,在前期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方案于7月31日到期后,从8月1日开始下阶段仍然继续沿用前期抵扣方式,至于停止时间则等待另行通知。
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1,填写说明见附件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政策规定,以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栏“其他”。
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一看是财政部监制章还是税务机关监制章,财政票据类通行费发票不能抵扣。
二看是否有“高速公路”字样,有高速公路字样的,按3%计算。
三看是否属于“一级、二级公路”、“xx大桥公司”,按5%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