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注销的条件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下称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那么,简易注销的条件是什么呢?
可以工商简易注销的企业包括:在深圳市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外资企业不可以简易注销。)基本上,只有没有债务债权关系,都按时年报的,才可以进入简易注销流程。
依法被吊销、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者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移出的;
企业股权(投资权益)已被冻结或者已出质登记的;
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被立案查处,或者涉及其他重大案件的;
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限制办理注销或者依法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
企业进入行政复议、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
商事登记机关认为不应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通知明确,工商部门在企业发布简易注销公告起1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通过省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的数据接口推送给税务部门。企业可在公告期届满次日起30日内向工商部门提出简易注销申请,或者撤销简易注销公告。
对企业提出的简易注销申请,工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简易注销的决定。对于因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企业,工商部门在企业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
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工商部门推送的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企业的相关涉税情况。